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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 安全警示标志


14.7.1 存在危险因素的作业场所或设备上,安全警示标志应设置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 2894和《图形符号 安全色和安全标志》GB/T 2893的有关规定;消防设施、重要防火部位应设有明显的消防安全标志,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安全标志 第1部分:标志》GB 13495.1、《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GB 15630的有关规定。
14.7.2 对存在或易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作业岗位、设备、设施应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存在或产生高毒物品的作业岗位应在醒目位置设置高毒物品告知卡,告知卡应载明高毒物品的名称、理化特性、健康危害、防护措施及应急处理等告知内容与警示标识。
14.7.3 厂区道路设置交通安全警示标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 5768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14.7.1 存在较大危险因素的作业场所或设备主要指人体容易接近的转动设备、泄爆装置、有限空间入口等。
14.7.2 警示标识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 158的要求设置;告知卡按《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Z/T 203的规定要求设置。
14.7.3 交通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宜结合设计经验、工厂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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